民眾黨前黨主席柯文哲聲請戒護外出參與立委羅智強罷免投票案,昨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柯方律師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6日)裁定駁回,理由指此案無重大急迫損害,亦涉及立法政策設計,法院不宜透過暫時處分方式介入,故駁回抗告。柯文哲確定無法參與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訂於今(26日)舉行台北市第6選舉區立委羅智強罷免案,柯文哲為具投票資格選民,但因涉及京華城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現收容於台北看守所,無法前往戶籍地所屬投票所投票,投過律師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准許以適當方式行使投票權。北高行昨日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今維持原裁定。
最高刑指出,雖然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的選舉與罷免權,但這項權利須由具體的法律制度加以實現,目前《選罷法》規定選民必須親自回戶籍地的投票所投票,除非法律另有明定,並未開放其他替代方式。柯文哲目前因另案遭羈押,無法回戶籍地投票,但法律既未規定收容人可以通訊或戒護等方式投票,難認其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
法院強調,立法者之所以規定須親赴戶籍地投票,是為了維護選舉與罷免的公平性與正當性,並無違憲可言。至於個別選民因個人處境導致無法投票,並非憲法保障範圍所直接處理的問題。
此外,法院也認為,是否設計其他替代投票方式,屬立法政策裁量範疇,基於三權分立原則,不宜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的方式逕行介入。柯方並未能提出具有法律依據的公法請求權,亦未說明若無法投票將遭受重大損害,而整體衡量後,亦無足以讓法院核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急迫性或公益必要性。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最後認定,原裁定駁回聲請並無違誤,裁定抗告駁回,全案定讞,柯文哲確定無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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