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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4元回收物、舊電鍋也算貪污? 《貪污治罪條例》情輕法重頻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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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送4元回收物、舊電鍋也算貪污? 《貪污治罪條例》情輕法重頻惹議
第一線員警動輒因為行政疏失被依貪污罪嫌送辦。

台北市士林分局2名員警,因處理違停車輛時誤信車主「停在私人土地」的說法,未依規開單拖吊,被依圖利罪嫌起訴,雖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仍決定上訴。回顧歷年因《貪污治罪條例》遭重判的案例不勝枚舉,法務部證實,已將小額圖利案件的免刑條款納入修法草案,並已送行政院審查。

1963年制定的《貪污治罪條例》,短短20條卻多是重罪條款,連竊取或侵占公家器材都可能判無期或10年以上。法務部過去曾提修法,擬針對情節輕微、涉案金額5萬元以下免刑,卻因社會輿論質疑「放縱貪污」,卡關多年。但士林2警「未開罰單遭控圖利」一案,再度凸顯修法迫切性。

歷年因《貪污治罪條例》遭重判的案例不勝枚舉。曾有49歲警察服務25年,距滿額退休僅差數月,卻因在扣押改裝機車前,通融車主更換零件,被判1年半,立刻失去工作與退休金;將軍韓豫平因2千多元加菜金判刑4年半,直到總統特赦才解套;垃圾車清潔隊員將回收物送拾荒婦人,被判10個月;監獄管理員送受刑人一包菸,也判1年多。

改單案女警停職失業 速食店打工維生

今年仍有類似案例,台北市一對清潔隊員夫妻將回收物送朋友,價值不到4元,2月間被依貪污罪起訴;7月間另名北投清潔隊員把回收的大同電鍋送人,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依然遭起訴;更早前,台中市警局「白單改紅單」案中,31名官警被起訴停職,其中陳姓女警只是替學長省下200元罰鍰,最後落得只能到速食店打工。

今年5月,首度有基層公務員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呼籲將《貪污治罪條例》重罪與小額案件分級化,讓情節輕微、小額圖利回歸行政懲處或《刑法》輕罪處理,不再動輒面臨5年以上刑期。提案人建議,涉貪金額20萬元以上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5萬元以下且本人未獲利者應免刑,區隔高層大額貪污與基層小額疏失。

提案舉例,曾有清潔隊員將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被判刑,警察未對違規車開單也被控圖利。「全世界只有少數國家將小額圖利列為重罪,台灣卻與巨額貪污放在同一框架,導致基層怕事、士氣低落,甚至有人因此輕生。」提案人呼籲立法與司法機關正視比例原則,不要讓基層在執勤兩難間承擔過重法律風險。

5萬元以下可免刑 法務部修法聲聲慢

針對相關爭議,法務部已部分採納民間提案內容,後續將配合行政院持續召開會議討論,推動修法進程。

法務部表示,《貪污治罪條例》確實存在「情輕法重」的法律適用爭議,尤其近年數起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小額財物案件,引發社會熱議,確有修正必要。 法務部指出,早在2022年8月及2024年1月,已邀集學界與實務界召開研商會議,確立修法方向,並於2024年3月完成修正草案預告、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在2024年7月與9月兩度召開審查會。

法務部表示,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的小額案件規範,該條第1項現行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草案內容則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 財物或不正利益在台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理由直言,即使減刑,刑度仍偏高,恐有罪刑不相當的問題,必須讓法院可依情況減至2/3,甚至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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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8.22 11: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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