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律師
關於國人關注的憲法訴訟法釋憲案,於民進黨團1月底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後,憲法法庭終於在上個月底公告將於5月12日邀集聲請人及關係機關立法院進行「說明會」,似乎一定程度回應了憲法法庭究竟是否被「完全癱瘓」的問題。但就算沒有被新的憲法訴訟法(也就是本件訴訟標的)完全癱瘓,憲法法庭究竟會如何適用該法,或對該聲請案持如何之見解與態度,亦受到關注。
或許有人看了題綱後誤解,認為憲法法庭是要處理立法程序瑕疵之議題,但實則未必如此,因為立法是否存在程序之重大明顯瑕疵已是案件受理後的實質審理,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因憲法法庭之審理程序已法庭化,應進行的程序應為「準備程序」而非公開說明會。
所謂「說明會」,根據憲法法庭過往的慣例,通常在案件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前舉行,用以決定審理方向或決定是否受理。舉例而言,司法院曾就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違憲疑義案件是否合於受理要件召開說明會,最終作成不受理決議。當然,筆者並非表示說明會必定連結到案件受理與否之訴訟程序要件,但觀察本次題綱,確實可能是在處理「受理與否」的問題,因為眾多題目均指向關鍵一點,即聲請本案的立法院少數立委是否合於「行使職權」之要件,在第一題即詢及:「依前述立法經過,本案三讀程序聲請人中是否有達29人以上(即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未贊成該議案?判斷此事實之依據為何?)」
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除此明文規定之外,過往釋憲實務已經累積豐富前例,此處所稱少數立委「行使職權」,必須至少曾在「最終表決程序」中表示反對意見,如果曾經投票贊成,甚或根本缺席而未參與表決者,那就不符合少數立委可以聲請憲法解釋的程序要件。舉例而言,2018年5月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無黨團結聯盟等38位立委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所提出的釋憲聲請。原因在於,聲請人之一的高金素梅未參與該預算案二讀程序的任何表決,因而未被視為「行使職權」。
本件憲法訴訟法之聲請人是否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乙點為何會成為爭點?從題綱第一題來看,詢問的是「三讀程序」中,民進黨立委是否「未贊成議案」。又綜合第四、五題來看及所檢附的立法院公報會議紀錄來看,於該案三讀程序中,主席是宣告「無異議通過」,則是否可解釋為民進黨立委於當場沒有異議,從而沒有「未贊成該議案」之行使職權行為?
就此,我們可以先從過往司法院解釋或判決梳理出幾個標準:
1、只要二讀不贊成議案,於三讀退席抗議仍符合「最終表決程序不贊成」
舉例而言,於釋字第781號解釋樹立一標準:只要在二讀審議時沒有投票贊成,即便三讀時「退席抗議」,也符合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要件,也就是說「二讀不贊成+三讀退席抗議」也符合「最終表決程序不贊成」的標準。這是因為,三讀程序已經不能就議案內容為實質修正,僅能為文字的句讀調整。則既然少數立委完全不支持該議案的實質內容,怎麼可能又在不涉及實質內容的修正下,就其提出異議協助修改錯誤的文字表現呢?也是因為如此,過往的判斷標準其實是「二讀時是否贊成」,而不是「三讀時贊成與否」。
2、覆議案應為「最終表決程序」
並非所有議案都會被行政院提請覆議,因此通常是以三讀作為最終表決程序。然而,一旦行政院對法案提出覆議案,則三讀程序就不是該法案的最終表決程序,覆議案的表決才是最終表決程序。舉最近的例子,去年的國會擴權法案就有經過覆議程序,該案的憲法法庭判決就是以覆議案作為最終表決程序,以覆議案投票的結果作為認定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標準。
3、不需積極投票反對,只要沒有「積極投票贊成」
過往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的判斷標準都是「未投票贊成該議案」,也就是扣除像高金素梅那樣連二讀都沒參加表決者根本不算行使職權外,在場的立委中,只有「積極投票贊成」議案者才會不符合「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要件,因為既然都投票贊成了,那就已經不算「少數立委」了。而且該標準十分明確,即必須要有「投票贊成」的行為,但未必須要有「投票反對」的行為,正因如此,前面提到的「退席抗議」也可以被評價為「行使職權(表示未贊成)」的方式之一。
那麼我們回歸本案,當日會議主席韓國瑜院長於三讀條文宣讀完畢後,僅詢問在場委員對於系爭規定「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隨即於下一秒宣告「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條文修正通過」,完全沒有給予表決的機會,民進黨立委自然不可能積極贊成該議案。
再加上立法程序實際上是持續且流動的過程,二讀程序後緊接著三讀程序,在二讀程序前後,民進黨立委於議場內外用盡一切方式全數表示反對,並與藍白立委爆發激烈衝突,這是國人共見共聞,公眾週知之事實;並且在三讀結束後的發言時間,也有包含吳思瑤、王義川等立委發言表示反對意見,那麼當然不可能切割出韓國瑜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到宣告「沒有文字修正」那1秒鐘不到的時間,認定民進黨立委並未表示反對,因此不合於「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要件,這完全不是一個合於論理及經驗法則的論證方式。說白話點,沒有任何人會主張民進黨贊成此次憲法訴訟法的修法。
更何況,本案中行政院有提出覆議,於覆議的記名投票中,民進黨立委亦全數投下反對票,依照憲法法庭去年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即國會擴權法案判決)的標準,應當以覆議案的表決程序作為判定少數立委是否行使職權的「最終表決程序」,這既然是憲法法庭最新的判決,自然有高度參考價值,本件聲請合於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要件,應該沒有什麼疑問。既然從過往解釋來看問題不大,那又為何會安排此場說明會呢?這其中奧秘就不是局外人可解,但相信只要援引過往標準據理力爭,本案應該明確符合受理的要件。
無論如何,當社會各界將希望寄託於大罷免行動之際,筆者更殷切期盼憲法法庭履行其作為憲法守護者的角色,於關鍵時刻挺身而出,回應公民的深切期待。筆者閱讀憲法法庭網站檢附民進黨團的書狀,對其中一段開頭的說明特別有感,其謂「憲政主義之最大危機絕不在於憲法法院因抵抗政治力而陷入政治漩渦,乃在於憲法法院在客觀上變得可有可無,或在人民主觀上變得習慣其可有可無」,以此作為本文之結尾,盼憲法法庭即使身處艱困,仍不忘其守護憲法之責,為憲政動盪的台灣社會,指引出一條堅實而清晰的憲政主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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