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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闖國小廁所拍4童私密部位 不符「性剝削」要件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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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男闖國小廁所拍4童私密部位 不符「性剝削」要件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施男為滿足個人的性需求,於2023年7月31日8時許騎車前往某校觀察學童是否進入廁所,至同日13時35分許期間內,8次潛入廁所偷拍4名學童私密部位,直到有學童發現後才報警處理,施男警詢時坦承不諱,檢方偵辦後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將他起訴。

台南地院日前審理,依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認為施男行為可能固然符合一般所指「猥褻」定義,但他與4童沒有性互動,4童是於非公開場合從事如廁活動時遭偷拍,為隱私秘密權遭侵害,並沒有遭受性剝削、侵害性隱私的情形,僅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但該罪無人提出告訴。

此外,法官也指出,施男是在廁所中間隔板下方,持手機偷錄影片,並非居於資源掌握者地位,基於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拍攝4童,施男所為不構成「性剝削」要件,因此認定檢方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施男有明確犯行,依法應為無罪諭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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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13 20: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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