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彰化報導
▲蘇男與女國中生發生多次性行為遭判1年2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彰化縣1名蘇姓男子,先前打工時結識女國中生小萱(化名),兩人進一步成為男女朋友,還多次發生性行為,小萱母親獲悉後氣憤提告;彰化地院認為,蘇男涉犯5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分別判處7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1年間,蘇男在超市打工,進而認識就讀國三的小萱,兩人隨即展開交往;同年8月間,蘇男為小萱慶生時,方才得知對方滿14歲,兩人開始發生性行為。
小萱證稱,兩人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多到她都數不清,兩人利用通訊軟體聯絡,並以噴水、左手比食指、右手比OK等圖案,作為發生性行為的暗號,她還會傳送「欲火焚身」等字句,蘇男則回:「我幫你降溫!」
蘇男辯稱,他與小萱交往2年,僅有擁抱牽手而已,他為了安撫對方,才順著§小萱的話回應,他們並未發生過性行為;蘇男律師表示,小萱自稱與蘇男發生性行為,卻遲至2024年1月24日才提告,不足以證明兩人發生過性行為,而且小萱不滿蘇男與另名女子交往,還要求蘇男寫下切結書,後來小萱懷疑蘇男未遵守協議內容,才會挾怨控告蘇男。
法官認為,蘇男明知小萱未成年,竟未能克制一己私慾,與小萱發生性行為,對她的身心健全造成影響,所為實屬不該;蘇男矢口否認犯行,儘管他允諾賠償15萬元,但小萱母親認為,蘇男未能坦承犯行,因此拒絕和解,遂依5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分別判處7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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