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7 14:48 臺北時間

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151歲曾祖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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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記者楊忠翰/新竹報導

清同治7年出生的張男曾祖父,倘若仍在世將逾151歲。(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清同治7年出生的張男曾祖父,倘若仍在世將逾151歲。(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新竹縣1名張姓男子,因曾祖父失聯逾78年,導致他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遂向法院聲請宣告151歲的曾祖父死亡;一審法官認為,曾男並非生死不明,因此予以駁回;張男不服提起抗告,法官認為,倘若2個月內曾祖父未陳報仍在世,法院將宣告死亡。

張男主張,曾祖父生於清朝同治7年,日治時期設籍在新竹州竹北庄拔子窟,戰後未見新的戶籍資料,曾祖父亦未參與民國35年全台初次設籍登記,從那時便處於失蹤狀態,由於曾祖父名下還有不動產,導致子孫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遂依民法第8條聲請宣告死亡。

一審法官認為,儘管曾祖父戶籍資料從昭和16年後便未再更新,出生迄今已有151歲,根據衛福部統計,國內最長壽男子為114歲,足可推定曾祖父已自然死亡,應不屬於生死不明狀態,因此駁回張男聲請。

張男不服提起抗告,法官認為,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倘若失蹤人行蹤不明已逾法定期間,或死亡時間不確定者,即有裁定宣告死亡之必要,因此裁准曾祖父死亡宣告,自公告發布隔日起2個月內,倘若曾祖父本人或知其生死者未向法院陳報,屆滿後將依法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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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7 15: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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