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男子第4度酒駕上路,擦撞國軍中型戰術輪車遭判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示意圖/翻攝畫面)
屏東曾姓男子去年酒駕開車上路,在枋山加祿營區路口要迴轉時,擦撞國軍中型戰術輪車,被驗出酒測值超標將近3倍,還被查出這是他第4度酒駕,遭法院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定讞;但刑事執行時,曾男盼易科罰金遭執行檢察官拒絕,他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但法官認為,檢方裁量權限並無違法或不當,將他駁回,須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曾男2024年8月25日下午在枋山某知名連鎖甕仔雞餐廳喝高粱酒,散場後,於當天傍晚離開時,開車酒駕,行經道台一線442.9公里處,於加祿營區路口要迴轉時,跟軍用中型戰術輪車發生擦撞。
經酒測,曾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超過公共危險罪0.25毫克以上將近3倍,他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偵審期間,曾男都坦承犯行,調閱前科紀錄,他先前有3次酒駕紀錄,這次第4度再犯酒駕,構成累犯,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得易科罰金,定讞。
曾男接受刑事執行時,想採易科罰金方式;但執行的檢察官,認為他屬酒駕累犯,以「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事由,駁回易科罰金,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
法院審酌,屏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經審核簽呈內勾選「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事由為曾男曾犯槍砲彈刀條例案,遭判1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4萬元;2021年假釋出獄,5年內又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且是第4度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8項第1、2款事由,且4犯刑法第185條之3,又本件酒測值高達0.71毫克,而仍駕車上路肇事,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不執刑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
法官認為,法律授權檢察官所行使裁量權限,且該裁量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曾男聲明異議,他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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