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7 06:10 臺北時間

愛妻到阿姨餐廳幫忙人間蒸發17年…原因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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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男子泰國妻人間蒸發17年,後才對方早出境。(示意圖)

▲男子泰國妻人間蒸發17年,後才對方早出境。(示意圖)

一名泰國女子與一名台籍男子結婚後搬來台灣,但來台沒多久,泰國妻就以協助開餐廳的阿姨為由離家,隨後便人間蒸發17年。男子後來才知原來妻子早已離台,由於不滿對方惡意遺棄,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判決書顯示,2人於2004年間結婚後,泰國籍人妻便搬到台灣男方住處居住,女方來台沒多久,即稱要協助其在台開設餐廳之阿姨幫忙而離家,一開始都有返家,因此男子也未曾起疑。

誰料,經過一段時間後,女方卻未再返家,也不接丈夫電話,男方擔心前去妻子所稱餐廳地址查看,卻驚見餐廳早已歇業,經進一步查詢,才知道妻子早已離開台灣,故認為對方顯有惡意遺棄,且婚姻已難維持。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請准離婚。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雙方在2004年7月底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泰國籍人妻在2008年6月底出境,並於同年7月初入境,再於同年月20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依據相關證據顯示,雙方至少在2008年7月即分居迄今已經17年。

法官審酌,2人已17年未共同生活,期間也均無聯繫,早已形同陌路,顯然與婚姻係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之目的不合,雖仍有婚姻之形式,但已無婚姻之實質,且女方離境後未與男方連絡,顯見女方也無維持婚姻意願。

法官認為,雙方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婚姻破綻已生且難以修復,任何人若處於相同情狀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男子非唯一有責之一方。因此,男子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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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7.27 11: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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