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桃園一對夫妻結婚超過28年,育有2名子女,在新北市開潛水裝備店;妻子阿花(化名)去年發現丈夫大壯(化名)跟卡拉OK認識女店員小芬(化名)在店內會面,舉止親暱,甚至還一同進入臥室共處一室達7小時28分;憤而提告小三求償80萬,法官認為,2人雖有不正當交往,但無法證實有發生性行為,因此判小芬應賠償10萬元。
判決指出,女子阿花(化名)跟男子大壯(化名)1996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一同經營潛水裝備店家,丈夫因常去光顧桃園某卡拉OK認識女店員小芬(化名),兩人因此發展出婚外情。
阿花2024年11月發現,小三小芬會跟丈夫大壯到潛水裝備店會面,還會親密地觸摸肚子,隨後開始互相摟抱及親吻,且不顧友人在場聊天,過程中舉止相當親暱,當天凌晨,待友人離去後,還一同進入臥室共處一室達7小時28分。
阿花認為,依一般常人智識經驗,該段期間應有發生性行為,認為此舉逾越一般社會男女交往分際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憤而向小三小芬提告80萬精神慰撫金。
小三小芬則主張,當天沒車可回去,才會去潛水裝備店臥室休息,且大壯是喝多了,才有摟抱等行為,已口頭表示拒絕,更強調2人未曾不正當交往及性行為聲請駁回。
依據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另綜合相關證據,小芬跟大壯互動親暱行為,未有任何抗拒舉動,甚至有將頭部、身體依偎相互親吻之舉,且共處一室過夜長達7小時,因此小三辯詞未獲採信。
至於兩人是否發生性行為,因為臥室有兩張床舖,非1張床舖,無從證明同處一床,甚且發生性行為;審酌阿花跟大壯結婚超過28年,及小芬不正當交往時間及程度,認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恰當,逾此部分無理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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