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夫大明(化名)和妻子結婚逾10年,日前注意到手機的Google搜尋頁面推送汽車旅館廣告,在對質下妻子坦承跟男子小強(化名)有染,微信上的鹹濕對話全曝光,大明憤將小強告進法院。高雄地院簡易庭審後,上週宣判小強應賠300000元。可上訴。
大明主張,與妻在2014年結婚,小強明知女方有配偶,從2018年至2023年中秋節前,每2、3個月有發生性行為1次;2023年初注意到,用老婆的手機Google搜尋常出現汽車旅館廣告,經質問後女方坦承跟小強出軌,依法求償50萬元。
小強抗辯,2018年確實有發生過1次性行為,但得知女方有配偶後便沒再發生,只有透過微信聊天。
大明老婆證稱,當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強是在台中坐月子期間,有約摩鐵見面,此後1個月發生1次性行為,返台北生活後,回台中還有跟約會小強,車上或摩鐵都發生過性行為,持續3年之久。
雄院簡易庭檢視微信對話紀錄發現,2023年5月小強傳訊息問:「妳有回台中嗎」,大明老婆回說老公沒來,小強聞訊後爽喊:「這樣有機會囉」。
小強接著傳訊息,「最近一次印象的刺激做X,就是跟妳在外埔那邊山上了」、「有X嘴巴」、「看妳被X哪裡會爽的很滿足啊」、「都沒X裡面過」。
同年6月,小強又傳訊息,「可以犒賞我,妳的X嗎」、「我就更努力撞」;傳送一張下體照後說,「車上啊,可以去麗寶附近的高處」。大明老婆回訊,「你又沒車,都要我開車」、「旅館比較舒服」。
簡易庭認為,小強辯稱只有1次性行為顯不足採,不當關係至少持續4年以上,又就對話顯示,小強對女方有夫一事知情,卻經常趁她台中停留之際邀約發生性行為;而大明主張在事件後罹患憂鬱,並離開某科大教職工作,有診斷、離職證明可佐,確實承受相當精神苦痛。
簡易庭審酌,大明月收32000至35000元間目前待業,小強在某工程行擔任配管工月收40000元,求償金額以300000適當。
大明主張,與妻在2014年結婚,小強明知女方有配偶,從2018年至2023年中秋節前,每2、3個月有發生性行為1次;2023年初注意到,用老婆的手機Google搜尋常出現汽車旅館廣告,經質問後女方坦承跟小強出軌,依法求償50萬元。
小強抗辯,2018年確實有發生過1次性行為,但得知女方有配偶後便沒再發生,只有透過微信聊天。
大明老婆證稱,當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強是在台中坐月子期間,有約摩鐵見面,此後1個月發生1次性行為,返台北生活後,回台中還有跟約會小強,車上或摩鐵都發生過性行為,持續3年之久。
雄院簡易庭檢視微信對話紀錄發現,2023年5月小強傳訊息問:「妳有回台中嗎」,大明老婆回說老公沒來,小強聞訊後爽喊:「這樣有機會囉」。
小強接著傳訊息,「最近一次印象的刺激做X,就是跟妳在外埔那邊山上了」、「有X嘴巴」、「看妳被X哪裡會爽的很滿足啊」、「都沒X裡面過」。
同年6月,小強又傳訊息,「可以犒賞我,妳的X嗎」、「我就更努力撞」;傳送一張下體照後說,「車上啊,可以去麗寶附近的高處」。大明老婆回訊,「你又沒車,都要我開車」、「旅館比較舒服」。
簡易庭認為,小強辯稱只有1次性行為顯不足採,不當關係至少持續4年以上,又就對話顯示,小強對女方有夫一事知情,卻經常趁她台中停留之際邀約發生性行為;而大明主張在事件後罹患憂鬱,並離開某科大教職工作,有診斷、離職證明可佐,確實承受相當精神苦痛。
簡易庭審酌,大明月收32000至35000元間目前待業,小強在某工程行擔任配管工月收40000元,求償金額以300000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