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東區2024年5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56歲的葉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東福二街與東福路無號誌交岔口時,因疏於減速慢行沒煞車,結果與超速騎機車的23歲唐姓男子碰撞,由於撞擊力道強烈,唐男連人帶車卡在貨車底,最終傷重不治,台中地院一審近期宣判,認為唐男雖然違規,但葉男也有疏失,加上肇事司機與死者家屬未達成調解,依過失致死判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事發於2024年5月21日下午13時35分,葉男沿東福二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唐男則由東福路由北往南直行,只是兩人行經東福二街與東福路無號誌交岔口時,發生猛烈碰撞,唐男和機車卡在貨車底,全身多處創傷,無奈同日15時17分回天乏術。
經檢警調查,唐男違反規定超速行駛、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但葉男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跨分向限制線進入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為肇事次因,造成唐男死亡結果,年輕生命無從回復,讓家屬傷痛情緒難以平復,犯罪所生危害非輕。
此外,葉男與唐男家屬在調解條件差距過大,因此調解不成立,不過法官同時也考量葉男當場自首,符合減刑要件,審酌葉男月收2、3萬元,需要撫養妻女,依過失致死判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事發於2024年5月21日下午13時35分,葉男沿東福二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唐男則由東福路由北往南直行,只是兩人行經東福二街與東福路無號誌交岔口時,發生猛烈碰撞,唐男和機車卡在貨車底,全身多處創傷,無奈同日15時17分回天乏術。
經檢警調查,唐男違反規定超速行駛、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但葉男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跨分向限制線進入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為肇事次因,造成唐男死亡結果,年輕生命無從回復,讓家屬傷痛情緒難以平復,犯罪所生危害非輕。
此外,葉男與唐男家屬在調解條件差距過大,因此調解不成立,不過法官同時也考量葉男當場自首,符合減刑要件,審酌葉男月收2、3萬元,需要撫養妻女,依過失致死判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