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傍晚,花蓮縣一名17歲少女小芙(化名)獨自騎自行車經過新城鄉附近,遭18歲男子陽慶皇騎機車尾隨,在假裝問路時徒手將女方勒暈,拖到河堤水泥階梯性侵,事後又用電纜勒小芙,並持磚頭打算滅口。花蓮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殺人未遂等罪處15年徒刑。檢辯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上(4)月駁回,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小芙在案發當晚19時30分許騎自行車行經新城鄉附近,素不相識的陽男騎機車尾隨在後,假裝問路時突用手勒暈女方,拖到河堤的水泥階梯犯強制性交。同晚20時30分許,陽男擔心犯行曝光,叫小芙上機車載到嘉里村某宮廟稱要清洗,並命女方到另一個河堤涵洞,從後方用電纜線勒住她頸部並向上拉抬。
小芙呼吸困難,暈眩並癱軟在地,眼鼻出血,陽男拾磚準備打她,小芙用盡全力哀求不要殺害;陽男中止犯行,要求小芙不得報警,並逼她告訴相關個資。檢方指出,陽男在這時得知小芙就讀某校高二。
醫院驗傷診斷,小芙額頭、臉頰雙側皮下出血,脖有勒痕、頸部挫傷合併瘀青,左手手指有兩處挫傷,因勒導致頭暈、有吐、流鼻血,雙手雙膝鈍挫傷,雙側眼結膜出血,泌尿道感染。
小芙父親請求法院重判並陳述,案發當晚女兒回家看到她在發抖、體無完膚,而且不敢報警。「我忍下來,跟女兒溝通一段時間後她才願意跟我去報警,其實我當下在女兒面前很想哭,但我要比女兒更堅強,我只有在沒有人的時候才敢哭……」小芙父親說。
「我因為此事時常感到很恐懼、害怕,這件事的記憶會跟著我一輩子,我沒辦法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也失去了原來的快樂及對人生的期待,常有負面、想死的想法,我走在路上很怕路人的眼神,害怕睡著或再被他人侵犯,更害怕被告知道我的住處後會來報復我與家人,我沒辦法與被告和解,因為這是我一輩子的傷害,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彌補……」小芙說。
檢察官主張,案發當時是下課時間,被害人載著繡有校名的書包騎自行車,被告在移車時掉落,即可知女方是學生;犯行時18歲的被告就近距離觀察對方,得以知悉被害的年齡未滿18歲,依法應加重其刑。
一審認為,案發當晚有雨,能否注意到背包有疑義,依罪疑惟輕原則,難認犯行時知悉被害未滿18歲;至於被告辯稱拿磚只是要移開石頭云云,後又改稱是想嚇人等語,雖著手於殺人行為實行,但仍中止,為中止犯。
一審審酌,陽男僅因心情不佳,為逞性慾隨機下手,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情節及惡性重大,不容輕縱,考量他坦承部分犯行,否認殺人犯意,不認罪固為訴訟權利,惟見被告犯後避重就輕,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再審酌,參告訴人意見及被告所為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自不應從最低刑度量處,再考量被告自述高中肄業、未婚、有1未成年子女,被羈押前任職廚師等情,檢方求處15年徒刑等情狀,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個資保護法處4月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執行15年徒刑。
案經上訴進入二審,陽男律師辯護,不能以勒頸的危險動作及被害人求饒,就認被告有殺人犯意,應屬恐嚇及傷害;另從鑑定可知,陽男媽媽未婚生子,從小叫媽「姊姊」,心理應有傷害,學跆拳道有得獎,國高中時跟同學打鬧產生後續暴力行為,曾把流浪漢的腳踏車丟進河堤,行為上類似年輕人血氣方剛。
二審檢視鑑定報告,陽男是由外祖父母帶大,被要求叫外祖父母「爸媽」,小學時才得知姊姊其實是生母;另對男女感情淡薄,避孕知識薄弱,數次一夜情,性行為時有掐脖抓髮動作,稱是女方要求。
案發當天,陽男跟女友約定報備行蹤,被女友發現出沒在前女友活動區域,當晚18時10分許開始爭吵,19時50分起沒有回應至近21時許才回訊,空窗期應為案發時。陽男自稱案發當天只是在市區亂晃,不願詳談。
二審指出,陽男國中小時學業良好,國中起練到跆拳道黑帶,代表縣拿過金牌,高中時期縱有暴力行為,也非演進成反社會人格障礙,既非智障或精障,一審詳述審酌理由,亦未逾越法定刑度等,是被告上訴無理;檢方上訴欲加重其刑,然未提新事證再執陳詞,無從採信,均應予駁回。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小芙在案發當晚19時30分許騎自行車行經新城鄉附近,素不相識的陽男騎機車尾隨在後,假裝問路時突用手勒暈女方,拖到河堤的水泥階梯犯強制性交。同晚20時30分許,陽男擔心犯行曝光,叫小芙上機車載到嘉里村某宮廟稱要清洗,並命女方到另一個河堤涵洞,從後方用電纜線勒住她頸部並向上拉抬。
小芙呼吸困難,暈眩並癱軟在地,眼鼻出血,陽男拾磚準備打她,小芙用盡全力哀求不要殺害;陽男中止犯行,要求小芙不得報警,並逼她告訴相關個資。檢方指出,陽男在這時得知小芙就讀某校高二。
醫院驗傷診斷,小芙額頭、臉頰雙側皮下出血,脖有勒痕、頸部挫傷合併瘀青,左手手指有兩處挫傷,因勒導致頭暈、有吐、流鼻血,雙手雙膝鈍挫傷,雙側眼結膜出血,泌尿道感染。
小芙父親請求法院重判並陳述,案發當晚女兒回家看到她在發抖、體無完膚,而且不敢報警。「我忍下來,跟女兒溝通一段時間後她才願意跟我去報警,其實我當下在女兒面前很想哭,但我要比女兒更堅強,我只有在沒有人的時候才敢哭……」小芙父親說。
「我因為此事時常感到很恐懼、害怕,這件事的記憶會跟著我一輩子,我沒辦法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也失去了原來的快樂及對人生的期待,常有負面、想死的想法,我走在路上很怕路人的眼神,害怕睡著或再被他人侵犯,更害怕被告知道我的住處後會來報復我與家人,我沒辦法與被告和解,因為這是我一輩子的傷害,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彌補……」小芙說。
檢察官主張,案發當時是下課時間,被害人載著繡有校名的書包騎自行車,被告在移車時掉落,即可知女方是學生;犯行時18歲的被告就近距離觀察對方,得以知悉被害的年齡未滿18歲,依法應加重其刑。
一審認為,案發當晚有雨,能否注意到背包有疑義,依罪疑惟輕原則,難認犯行時知悉被害未滿18歲;至於被告辯稱拿磚只是要移開石頭云云,後又改稱是想嚇人等語,雖著手於殺人行為實行,但仍中止,為中止犯。
一審審酌,陽男僅因心情不佳,為逞性慾隨機下手,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情節及惡性重大,不容輕縱,考量他坦承部分犯行,否認殺人犯意,不認罪固為訴訟權利,惟見被告犯後避重就輕,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再審酌,參告訴人意見及被告所為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自不應從最低刑度量處,再考量被告自述高中肄業、未婚、有1未成年子女,被羈押前任職廚師等情,檢方求處15年徒刑等情狀,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個資保護法處4月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執行15年徒刑。
案經上訴進入二審,陽男律師辯護,不能以勒頸的危險動作及被害人求饒,就認被告有殺人犯意,應屬恐嚇及傷害;另從鑑定可知,陽男媽媽未婚生子,從小叫媽「姊姊」,心理應有傷害,學跆拳道有得獎,國高中時跟同學打鬧產生後續暴力行為,曾把流浪漢的腳踏車丟進河堤,行為上類似年輕人血氣方剛。
二審檢視鑑定報告,陽男是由外祖父母帶大,被要求叫外祖父母「爸媽」,小學時才得知姊姊其實是生母;另對男女感情淡薄,避孕知識薄弱,數次一夜情,性行為時有掐脖抓髮動作,稱是女方要求。
案發當天,陽男跟女友約定報備行蹤,被女友發現出沒在前女友活動區域,當晚18時10分許開始爭吵,19時50分起沒有回應至近21時許才回訊,空窗期應為案發時。陽男自稱案發當天只是在市區亂晃,不願詳談。
二審指出,陽男國中小時學業良好,國中起練到跆拳道黑帶,代表縣拿過金牌,高中時期縱有暴力行為,也非演進成反社會人格障礙,既非智障或精障,一審詳述審酌理由,亦未逾越法定刑度等,是被告上訴無理;檢方上訴欲加重其刑,然未提新事證再執陳詞,無從採信,均應予駁回。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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