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間,以謝姓男子為首的詐團因懷疑17歲林姓少年車手頭侵吞500萬元贓款;謝男等人得知林姓少年在桃園市大園區某處躲藏,將少年強押至高雄市某工廠,以電擊、淋熱水凌虐致死後棄屍偏僻山區。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謝男、莊男、陳男、蔡男、郭男等5人犯3人以上攜帶兇器對林姓少年凌虐致死,手段極為兇殘,今(8)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被告則分別判處13年6月不等,本案仍可上訴。
桃園市警局與高雄市刑大共同組成的專案小組調查,事件起因為林姓少年車手頭被懷疑侵吞500萬贓款並躲藏起來,2023年6月7日晚間7時許,林少在桃園市大園區被謝男等人發現後並強押上車,旋即被載至高雄市阿蓮區某宮廟附近巷內毆打,再轉載至某鐵皮工廠,過程中持續以電擊棒、打火機燒灼、熱水澆淋等方式虐待,逼迫林少賠償侵吞款項。

隔天下午4時許,林姓少年全身大面積瘀傷與多處燙傷,且出現大量內出血,當場被虐死;直到深夜,謝男與幾名同夥載運屍體並棄置於高雄杉林區的產業道路邊,再回到高雄市區某洗車場滅證。林姓少年母親曾接獲被害人兩度來電索款而報警求助,經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將謝男等人依涉犯《刑法》擄人勒贖致死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謝男等人僅坦承妨害自由等犯行,針對毆打、凌虐部分則矢口否認,辯稱林姓少年傷勢是其他人毆打所致,聲稱當時場面很亂,不記得是誰打的,林姓少年受傷與死亡部分均推諉與自己無關;法官比對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詞以及死者傷勢等證據資料,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法官合議庭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及巨大痛苦,但被告等人卻互相推諉,導致被害人母親蒙受二度傷害,謝男等5人參與程度及凌虐手段最為深入且兇殘,已構成對社會重大危害,必須永久隔離,以防再犯。
法官審結,認定被告謝、莊男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而被告陳、蔡、郭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桃園市警局與高雄市刑大共同組成的專案小組調查,事件起因為林姓少年車手頭被懷疑侵吞500萬贓款並躲藏起來,2023年6月7日晚間7時許,林少在桃園市大園區被謝男等人發現後並強押上車,旋即被載至高雄市阿蓮區某宮廟附近巷內毆打,再轉載至某鐵皮工廠,過程中持續以電擊棒、打火機燒灼、熱水澆淋等方式虐待,逼迫林少賠償侵吞款項。

隔天下午4時許,林姓少年全身大面積瘀傷與多處燙傷,且出現大量內出血,當場被虐死;直到深夜,謝男與幾名同夥載運屍體並棄置於高雄杉林區的產業道路邊,再回到高雄市區某洗車場滅證。林姓少年母親曾接獲被害人兩度來電索款而報警求助,經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將謝男等人依涉犯《刑法》擄人勒贖致死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謝男等人僅坦承妨害自由等犯行,針對毆打、凌虐部分則矢口否認,辯稱林姓少年傷勢是其他人毆打所致,聲稱當時場面很亂,不記得是誰打的,林姓少年受傷與死亡部分均推諉與自己無關;法官比對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詞以及死者傷勢等證據資料,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法官合議庭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及巨大痛苦,但被告等人卻互相推諉,導致被害人母親蒙受二度傷害,謝男等5人參與程度及凌虐手段最為深入且兇殘,已構成對社會重大危害,必須永久隔離,以防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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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