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徐姓男子去年車輛被拖吊,到保管場向員工稱要拿車內物品被拒,心生不滿竟自製2枚爆裂物丟到保管場裡面。簡姓保全巡視時注意到爆裂物後報警,案經檢方偵查起訴,台中地院週四(8)審結,認徐男狡辯丟的是「煙霧彈」不認罪態度惡劣,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7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徐男車輛被拖吊,到崇德拖吊場稱要拿車內物品遭拒,竟在去年5月15日某時許朝保管場丟爆裂物,因故未引爆,直到保全巡視時發現並報案。徐男辯稱,他只是製造煙霧彈,並認為不具殺傷力,有在頂端鑽孔,內部不會產生壓力,並在用膠條封住,點燃引信也要把膠條撕掉才會燒到內部,不會爆炸。
徐男所丟的瓦斯罐、清潔劑空瓶,經員警在扣案現場測試內容黑色物質,發生爆燃並產生煙霧,後送鑑定是煙火類火藥,另研判在引爆後瓶罐所形成碎片具殺傷力,綜上足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療立所稱「爆裂物」。
鑑定證人出庭作證,本案證物內取出火藥300多公克,相較市面爆竹煙火不過1、2公克至10幾公克,爆炸威力其實已經滿大的,故依防爆人員專業研判,選擇拆解鑑定;另觀被告在外部鑽孔大小,並無可能宣洩壓力,引燃到內部爆開一定產生碎片,並不影響爆裂後的殺傷力和破壞性。
法官認為,沒有爆開可能是引信受潮或環境導致熄滅,並不能反推證物沒有殺傷力,被告又辯稱只是製造煙霧彈云云,如此大量火藥,根本就並非只是追求發煙或娛樂效果,再者,徐男自承,叫保全去看是擔心真的燒起來;可見所辯只是卸責,不足採信,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法官審酌,徐男無視律法製造爆裂物,對社會及他人生命安全潛在危害,迄今仍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惡劣,縱未成功引爆爆裂物,倘若成功對公共安全危害嚴重,不宜輕縱,考量一切情狀後,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7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如易服勞役為50天,扣案證物沒收。
檢警調查,徐男車輛被拖吊,到崇德拖吊場稱要拿車內物品遭拒,竟在去年5月15日某時許朝保管場丟爆裂物,因故未引爆,直到保全巡視時發現並報案。徐男辯稱,他只是製造煙霧彈,並認為不具殺傷力,有在頂端鑽孔,內部不會產生壓力,並在用膠條封住,點燃引信也要把膠條撕掉才會燒到內部,不會爆炸。
徐男所丟的瓦斯罐、清潔劑空瓶,經員警在扣案現場測試內容黑色物質,發生爆燃並產生煙霧,後送鑑定是煙火類火藥,另研判在引爆後瓶罐所形成碎片具殺傷力,綜上足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療立所稱「爆裂物」。
鑑定證人出庭作證,本案證物內取出火藥300多公克,相較市面爆竹煙火不過1、2公克至10幾公克,爆炸威力其實已經滿大的,故依防爆人員專業研判,選擇拆解鑑定;另觀被告在外部鑽孔大小,並無可能宣洩壓力,引燃到內部爆開一定產生碎片,並不影響爆裂後的殺傷力和破壞性。
法官認為,沒有爆開可能是引信受潮或環境導致熄滅,並不能反推證物沒有殺傷力,被告又辯稱只是製造煙霧彈云云,如此大量火藥,根本就並非只是追求發煙或娛樂效果,再者,徐男自承,叫保全去看是擔心真的燒起來;可見所辯只是卸責,不足採信,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法官審酌,徐男無視律法製造爆裂物,對社會及他人生命安全潛在危害,迄今仍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惡劣,縱未成功引爆爆裂物,倘若成功對公共安全危害嚴重,不宜輕縱,考量一切情狀後,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7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如易服勞役為50天,扣案證物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