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指出,從集會遊行的程序面來看,雖然國民黨於北檢前臨時集結沒有事先申請,表面看似違法,但因其地方黨部主委等核心幹部被調查站約談後又移送檢方,事屬突發而得以合法緊急集會。然而,他亦強調,既然出現死人連署而被傳喚偵查,乃屬自應承擔的風險,而檢方的偵查也屬合理,因此國民黨發動集會聲援的行為,實在難以具備政治或事理上的正當性。
李震華分析:「過往具爭議的司法案件中,民眾若能指出公權力逾越界線的具體事證,才可能構成具有政治正當性,甚至達到具合法性的公民不服從。然而本案中,調查站約談後依法移送地檢署,屬通常正當程序,尚未看出司法有踰越合理界線的明顯跡象,此時就以政黨支持動員方式抗衡司法偵辦,易流於政治干預司法的操作,雖屬合法但顯然不恰當。」
李震華續指:「一直到檢方訊問後決定聲押市黨部主委等人時,這時集會抗議檢方司法不公,才具有正當性,因為偽造死人連署,事證明確,又誰人所書寫造冊也容易查證,又所犯偽造犯行性屬輕罪,應該沒有羈押的必要,檢方竟然不當聲請法院羈押,這時才構成緊急集會聲援的要件!」
針對連署書造假的法律爭點,李震華指出,近年《選罷法》第98條之2修正後,針對連署造假已脫離傳統刑法下「偽造文書」的處理範疇。新法條明定:「以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其同意,偽造、假冒提議人或連署人」,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選罷法新增此條時,已明確排除刑法上偽造行為另須同時產生對個人或公眾利益的實質損害的條件,而是直接處罰「偽造行為本身」,不論有無造成損害他人利益。
李震華進一步說明,以往偽造文書之構成須建立在對個人或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實務上常因此得以行政瑕疵論處。然而新法精神在於強調選舉與罷免制度的民主性及誠信性,因此只要偽造行為成立,即觸法。他指出:「這是一種對民主機制信任的維護,不再容許任何灰色操作空間。」
對於《選罷法》與《刑法》之間的法律位階,李震華比喻:「就像籃球比賽中,兩次運球是違規的普遍規則,但街頭籃球有時會另訂規則可以兩次運球,在此情境中,街頭規則就優先適用。同理,《選罷法》作為選舉罷免領域的特別法,依法應優先適用於相關犯罪行為。」
關於羈押部分,李震華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羈押除須犯罪嫌疑重大外,尚須具備有逃亡、串滅證之虞或是重罪,至少符合兩項要件。而《選罷法》第98條之2雖刑責較刑法特種文書偽造罪重,但法定刑也只五年以下,屬相對輕罪,且目前並無嫌疑人逃亡或必須串滅證妨害偵查的實據或想像上的可能。」
他強調,若檢方對此種案件以「全面聲請羈押」作為辦案手段,除有殺雞用牛刀之譏外,不免令人憂心重返過去威權時期的「押人取供」式司法文化。「這不僅損害司法公信,也可能在程序合法性上形成爭議,影響未來訴訟的效力。」李震華說。
李震華呼籲,司法機關亦須維持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避免因政治氛圍牽動辦案節奏,加深不必要的社會裂痕及加重對司法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