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虐貓、口角肢體衝突、霸凌員工、洩漏個資等指控,新北動保處長楊淑方回應如下:
疑似不當對待動物案發當日,廠商依約執行救援作業,經回報現場處置情形及設備使用後,本處即責成該公司暫停涉案人員執勤,並立即展開內部檢討,包含全面檢視救援設備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以及人員執勤行為是否妥適。
本處依契約規定對廠商扣點並裁處罰款,並要求其於4月14日完成全員補充訓練,強化對動物捕捉作業與正當設備使用之教育與測驗。
經查本案貓咪並無明顯外傷,本處已於4月18日約談涉案人員說明,依動保法查處,並明確要求不得再發生類似情事。後續如查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節,將依法嚴處,絕不寬貸。
相關影片經上傳後遭檢舉下架,是否涉及言論自由與責任問題,並非本處職權所及,將持續檢討委辦作業與外包人員訓練制度,強化監督與抽查機制,確保動保工作能符合法令、尊重生命。
另廠商與公務員爆發口角等爭議,發生於113年2月1日凌晨,當時動保處辦理「新北市114年捕蜂捉蛇、動物救援及動物保護業務委託專業服務標案」新、舊廠商交接作業,雙方進行管制車輛交接時,廠商派員督導至場勘驗車輛,共計5輛,惟其僅同意接收其中2輛,對於其餘車輛狀況表示不滿,要求本處另行提供,雙方因車輛調配問題在現場發生口角。
據了解,督導於交接過程中情緒失控,經與組長確認,督導並無碰觸到其身體,該督導事後並未主動向所屬公司如實報告當下狀況,經外部舉發後,該督導遂於2月中提出離職,並私下向組長致歉。
本處責成廠商即刻檢討管理制度,強化人員訓練與情緒控管機制。並再次重申,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獲基本尊重與保障,未來如再有類似不法或不當行為,本處將配合調查並依法處理,絕不寬貸。
另關於員工遭霸凌等指控,起源於去年3月2日民眾通報犬隻落水救援案件。當日傍晚接獲通報後,委辦之去年廠商派員前往現場,惟未攜帶任何救援設備,並於現場回報「因地形因素無法救援」後即行離開,轉往處理其他案件。經本處人員知道後,隨即於當晚20時30分趕赴現場,成功救起犬隻,惟犬隻因長時間泡於寒冷水中導致失溫死亡,屍體帶回處理。
事件發生後,本處承辦陳姓約聘人員因不捨犬隻因設備不足延誤救援,在內部案件回報群組中,詢問廠商是否已依契約採購高空救援設備,廠商負責人及督導對此未予明確回應,反而引發多名廠商員工於群組內針對承辦人發表批評言論。全案發展至當晚21時50分許,處長知悉後立即要求雙方停止爭論,並強調將另行召開會議釐清相關設備配置及責任歸屬。
依本案契約內容,廠商應依預算編列採購並妥善配置必要之救援設備,提供外勤人員於救援現場使用。後經查證,雖廠商已採購救援登梯,但現場人員並不知其放置位置,顯示設備管理與內部溝通明顯不足,未能於第一時間發揮救援效能。群組內對話紀錄亦顯示,承辦人所提詢問聚焦於設備是否如約採購,與指控之「霸凌言行」明顯不符。
本處聲明所有委辦標案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由4名外部專家學者與3名本處主管組成評選小組,依法辦理評選及決標程序,招標過程一切公開、透明、合法。
本處持續秉持公正、專業立場辦理委外業務,對於廠商執行疏失、設備管理不善或不當應對情事,皆依法究責,並強化內部溝通機制,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關於該隻烏龜自高處墜落致龜殼破裂後,由本處委辦獸醫進行緊急救護,係依獸醫專業判斷處置,為求專業客觀,洽詢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意見,該會審閱書面資料後回復,認為其處置方式並無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
本案係因雙方於媒體公開表達意見,針對事實認定分歧甚大,考量雙方皆為公開發言之當事人,雙方是基於保護動物目的,讓雙方說明是希望釐清問題、平息爭議,主要是基於化解衝突與促進溝通之目的,無任何企圖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