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劍青檢改聲明全文如下:
一、據本會查悉,高院合議庭於去(113)年10月9日針對是否延長電子監控開庭,蒞庭檢察官當庭兩度發言要求必須延長電子監控,法官僅回應將以書面裁定通知,此後均無下文,隨後竟由審判長與法官在審理單上簽名,旋以電話通知辯護律師帶同被告來拆卸監控設備,合議庭之行徑異常至極,當時如何與辯護律師私下聯絡及箇中曲折,更應詳為調查。
二、嗣本(3)月13日事件爆發後,高院迅速發「澄清訊息」到記者群組對外傳述:「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云云,試圖帶風向卸責,但此段內容與真相完全背離。本案曾經合議庭當庭詢問檢察官,檢察官亦當庭兩度表示應繼續維持科技監控反對解除之意見並載明於筆錄意見,如今在高院口中竟然變成「檢察官沒有意見」?!且合議庭邱忠義審判長在前(29)日接受《知新聞》報導都已承認,「合議庭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而經手案件的最高法院完全不表示意見」,「不表示意見」竟然也變成「沒有意見」?!高院「澄清訊息」公然說謊,企圖將縱放人犯之重大過失卸責於檢察官與最高法院?!
三、高院「澄清訊息」顯已涉嫌編造假訊息,第一時間攻擊檢察官及最高法院,試圖為合議庭洗白卸責。請司法院查明高院「澄清訊息」製發過程,以及邱忠義審判長前(29)日是否以高院發言人身分對外表述?請調查釐清高院新聞發布標準流程,倘有違法違規情事,應將相關人員送請議處。
四、高院合議庭邱忠義審判長於前(29)日接受媒體報導仍持續喊冤並繼續攻擊檢察官,本會強烈譴責其不知反省之態度,並請高院自清,公布當日(去年10月19日)開庭筆錄、審理單等完整卷宗資料,究竟有何憑據可以誣賴檢察官「沒有意見」?!俾還原真相,不容混淆視聽。倘有妨害司法公正或偽造文書情事,並請高院依法送請評鑑或啟動告發。
五、最後,高院合議庭於今(114)年3月28日突然上傳書記官製作之裁定書,但法官裁定日期竟填載為去(113)年10月14日,延誤5個月又14日,法官顯係再次試圖卸責給書記官。邱忠義審判長更於前揭媒體報導稱:「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云云,顯然已定調是書記官的錯。本會深為該書記官擔憂,其孤身如何抗衡合議庭。值此調查期間,書記官是全案關鍵證人,為保護其後續陳述公正性及調查結果正確性,請高院迅即將其調離該合議庭,並為妥適職務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