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17歲的A女於2023年4月27日19時30分許,獨自騎車經過花蓮縣新城鄉附近遭到騎機車的陽男尾隨,陽男一路跟至河堤後超前攔停A女,假借問路騙對方停下腳踏車,然後利用體型優勢勒住A女脖子直至對方暈眩無力抗拒,然後將人拖到河堤下方的水泥階梯上性侵得逞。
完事後,陽男又把A女帶往某天公廟附近河堤處,逼對方走進偏僻處的大型水泥涵洞內,接著隨地撿起一條電纜線塑膠保護皮,從後方勒住A女脖子猛力向上拉抬,意圖殺人滅口,當A女癱軟在地、眼鼻出血後,陽男則改為拿起地上的磚塊想砸她。
A女見狀立刻苦苦要求對方不要殺自己,陽男才改為逼問A女電話、地址、學校、年級等個資,並以此威脅她不準報警。A女為了活命,當下完全配合對方的要求,陽男才終於放她活著離開。
A女父親表示:「案發當天我女兒很晚回家,我看到她整個人在發抖,全身上下沒一處是完整的,都在流血,眼睛流血、鼻青臉腫,我女兒很害怕,不敢報警。」讓他看了差點當場哭出來,「但我要比女兒更堅強,我只有在沒有人的時候才敢哭」,他花了許多時間安撫身心受到巨創的女兒,經過多次溝通後,A女才在家人的陪同下,鼓起勇氣驗傷報警。
陽男到案後不認蓄意殺人,僅表示「知道將人的脖子勒住,人會暈暈的,有可能會死掉」,A女則是表示,被勒頸當下「很絕望,身體很不舒服,感覺真的快死掉」「陽男不是在嚇我,是真的想要讓我死掉」。
法官審理後認為,陽男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且A女也堅持「沒辦法和解,因為這是我一輩子的傷害」,考量陽男高中肄業、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情節,作出以下判決:依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以及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4月徒刑。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15年徒刑。
對此判決檢方和陽男都提上訴。檢方認為陽男明知A女未滿18歲,還對她強制性交,應加重刑期。陽男律師則辯稱,陽男因家庭因素心裡有些傷害,鑑定報告認為陽男未來再犯的可能性是中高程度,且高達33%!從陽男過去在國、高中時就有暴力行為,甚至欺負流浪漢、把流浪漢的腳踏車丟到河堤,因而進出少年法庭來看,陽男行為比較像年輕人血氣方剛的類型,並非對女性有敵對意識。
二審法官檢視相關資料,陽男的鑑定報告指出,其心智發展狀況應與其年齡相符,且在案件前,家中也沒有重大變故。因此法官認為,陽男僅因心情不好就隨機挑選陌生女子行兇逞慾,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凶殘、惡性重大,犯後態度也難認良好,因此判原判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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