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王至德在臉書指出,父母常主張自己花錢養孩子,因此孩子的錢理應歸父母所有,這種觀念其實錯誤。根據民法,父母扶養子女是「法定義務」,不能因此取得孩子財產的所有權。凡是未成年人無償取得的財產(如政府發放、祖父母給的紅包),都屬於孩子的「特有財產」。
不過,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可為了子女利益使用或收益這筆錢,不必經過孩子同意。換句話說,爸媽可以代為支配,但用途必須與子女利益相關。
王律師解釋,若是用在孩子的教育、娛樂或生活提升上,例如購買iPad、電腦、樂器、支付補習費或出遊開銷,都屬於合法使用。但若拿去支付國民教育階段的學費、日常生活費等,本就屬父母扶養義務的支出,法律上可能會有爭議。
「拿孩子的錢去繳國中小學費,理論上不太對,因為那本來就是父母該出的。」他指出,不過若是大學生,父母法律上已非強制需負擔生活費,因此可用特有財產支付學費並無問題。
王律師認為,就結論而言,其實孩子抗議也沒用,因為爸媽本來就可以為了孩子的利益用掉,不用經過孩子同意,就算父母不用掉,未成年人除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之外(像是去早餐店買早餐吃),所有的法律行為本來就都要經過父母同意(7歲以下應該不太會吵這普發1萬元),未成年人們其實也沒辦法任意的用掉這1萬元呀!
至於已滿18歲的青年,則完全不同。這筆普發1萬元就是他們的個人財產,可自由支配,不需經父母同意。不過王至德也提醒,成年後父母原則上已無扶養義務,「所以錢雖然是你的,生活費可能就得自己想辦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