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原先認為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恐有違憲之虞,於今年1月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於2月裁定不受理,認為聲請理由「空泛」,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要件。大法官指出,該條文僅屬立委助理聘任與預算支應規定,並不直接涉及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因此不屬於可聲請釋憲的範圍。
本案起因於檢方指控高虹安於擔任立委期間,透過虛報助理酬金與加班費方式,詐得公有財物共46萬30元。她與前公關主任王郁文均否認犯行,其餘3名辦公室幕僚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均已認罪,並分別獲判緩刑或無罪。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高虹安身為民選立委,卻濫用職權詐領助理補助費,行為重大、敗壞官箴,判刑最重。高院去年11月開庭時,高虹安強調助理知情並未反對薪資調度,主張「沒有一毛錢進自己口袋」,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