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最新電子報以「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內容引人關注,從電子報可見,律師因洩密吃上官司,在8年前修法增訂律師閱卷後出現重大變化,從刑案統計數字中發現,前後相比居然暴增超過5倍,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特別以實務經驗及法制面,從現行羈押權的檢討及羈押聲請書、羈押裁定是否屬於秘密進行報告。
戴旻諺在會議上提到,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在2017年 4 月修訂時賦予辯護人羈押閱卷權,如今該法實施8年,究竟觀察發生什麼事,經搜尋相關書類,以本條增訂日劃分,增訂前自2006年起至2017年 4 月 16 日約 10 年間,律師涉犯洩密罪遭起訴者 6 件、緩起訴 1 件,合計 7 件。不過,增訂後至2025年 3 月 5 日約 8 年間,律師涉犯同條經起訴者達 27 件、緩起訴 11 件,合計 38 件,較修法前大幅增加。
綜觀此 38 件案子中,案由為毒品、貪瀆等都僅在 5 件以下,但詐欺、組織、洗錢之案由合計即有 20 件,達 52.6%,比例甚高。再進一步看,起訴的 27 件案件,以程序區分,聲押閱卷後洩漏資訊者占 55.3%最高,陪同偵訊後洩密者占 23.7%次之;以行為態樣區分,影印或拍攝卷證而將資訊外洩者占 71.5%最高,其次則為口頭或抄寫等方式洩漏占 28.5%。由統計數據可見修法後問題之嚴峻。
律師洩密行為的嚴重性,讓犯罪行為人有更多規避刑責的機會,但是律師洩密的刑事責任依刑法 132 條第 3 項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刑度完全無法對應洩密行為所造成的危害。
戴旻諺提到,關於行為態樣的統計,可知影印或拍攝卷證將資訊外洩的占比最高,應思考「重製」為什麼出現在羈押閱卷權裡面?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辯護人可以「檢閱、抄錄、攝影」,但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規定可以「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對照可發現,其實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重製,是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多出重製權。
他建議將來修法,考慮刪除辯護人在羈押閱卷時「重製」與「攝影」卷證的權利,只允許檢閱、抄錄卷證,而且要把資料抄錄在法院提供的抄寫紙上,一旦開完羈押庭後統一銷毀,並搭配抗告、再次閱卷的制度以為補充。若法院裁定羈押,被告欲提抗告,辯護人可向檢察官聲請閱卷,但此時閱卷方式只限於檢閱而不包含抄錄,當然更不能重製或攝影。因這時已不是羈押審查程序,也不會受到釋字第 737 號解釋的拘束,而且為避免影響後續的偵辦效能,可限制這樣的聲請需在法院裁定羈押後一定天數內提出聲請,兼顧辯護權保障及案件偵辦的時效。
2025.05.03 13:04 臺北時間
最高檢電子報又出爐了 律師涉洩密暴增5倍建請修法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行最新出爐的4月份電子報月刊,重點包括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翊妘榮獲國際檢察官協會特別貢獻獎、臺灣史上第一本《德國檢察實務》新書發表會、「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臺中場研討會紀錄及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殷正撰文「日本檢警之偵查不公開–以小澤一郎政治資金案與《讀賣新聞》報導等事件為例分析,內容相當精采。
更新時間|2025.05.03 13:04 臺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