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20條:暫定古蹟是指主管機關為了保護文化資產,在進行審議或尚未進入審議程序但面臨緊急情況時,對該建物所採取的臨時保全措施。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
2019年政大化南新村案,政大校方當時向市府提出文化局未利益迴避行政訴願,台北市政府就於4月10日撤銷登錄「化南新村案聚落建築群」,同理可證市府知曉「機關代表」應迴避無誤。
這些說明顯示與市府所提的2019年4月22日新修訂的《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無關,新修訂的辦法只是將舊法:「有關機關與第2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修改成:「相關機關與第2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說白一點,就是都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為之。
蕭文杰指出,依照2017年7月27日《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由於「機關代表」必須迴避,也就是無論是110次或是112次的文資審議,市府的召集人(副市長或文化局長)根本不能擔任文資審議主席。投票也必須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蕭文杰表示,無論是第110次審議會的文化局長鍾永豐、民政局長藍世聰,或是112次審議會的副市長鄧家基、都發局長林洲民、工務局長彭振聲、文化局長鍾永豐、民政局長藍世聰,都直接涉入會議非法投票,其實都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主管機關應予解聘委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