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30 05:28 臺北時間

打詐大塞車真相2/檢警權責分工待檢討 放下本位主義增進打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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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現行制度下,所有偵查行動均需檢察官核准才能執行,導致警察機關辦案受阻,甚至影響破案時機。
現行制度下,所有偵查行動均需檢察官核准才能執行,導致警察機關辦案受阻,甚至影響破案時機。
近年來,台灣詐欺犯罪日益猖獗,類型從假投資、解除分期付款、網購詐騙到假檢警詐欺,各類案件層出不窮,受害者遍布全國,受害金額直逼千億元。警方作為第一線執法機關,肩負偵查責任,但在現行制度下,所有偵查行動均需檢察官核准才能執行,導致警察機關辦案受阻,甚至影響破案時機。
本刊將深入探討檢察官與警察在偵辦詐欺案時,究竟應如何分工?是否該調整偵查權限,以提高打擊犯罪的效率。
由於偵查權限受限,警察辦案受掣肘,根據現行法制,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警察在辦案過程中,若需調取嫌犯網路歷程、發動拘提或搜索等強制處分,皆須報請檢察官批准。
然而,隨著詐欺犯罪的組織化、跨境化發展,這種層層申請的程序已無法滿足即時破案的需求。刑事局統計偵辦全國各類詐欺案件,移送各地方檢察署後,約有七成的案件無法再溯源偵辦,導致詐欺案「只打蒼蠅,不打老虎,抓小放大」,主因受限檢察官人力不足,案件堆積如山。
例如,警方即便已掌握詐欺集團成員的行蹤,仍須等待檢察官核發調取票或搜索票,若遇到檢察官案件量過大或態度保守,聲請可能遭到拖延,導致嫌犯逃逸、證據消失,影響整體偵辦進度。
此外,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檢察官針對特定重大案件(如詐欺、強盜、毒品犯罪等),可直接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而司法警察官則需經檢察官許可後才能執行。
詐欺犯罪危害重大,造成眾多民眾受害,每日財損動輒上億元,且網路跡證極易因時間消逝而無法追查,因此更應該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授權警方能直接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以提升偵查效率,避免錯失破案良機。
但現今實務上,檢警機關合作仍存在障礙、權責分工待檢討。實務上,不少警察反映,檢察官的態度與案件分工,對於案件進展有極大影響。
1名資深刑警透露,某起跨區詐欺案涉及雙北、新竹、高雄等地,警方必須分別向各地地檢署聲請偵辦指揮,結果因各檢察官對案件認定標準不同,導致執法行動零碎化,影響整體破案效率。
更新時間|2025.08.30 05: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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