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警察機關內並未設有駐點檢察官,當警方需要調取詐欺嫌犯的通聯紀錄 或網路歷程時,必須親自前往地檢署聲請,若涉及多個門號或跨區作案,程序將更加繁瑣,嚴重影響時效。
以鄰近日本、韓國的偵查權改革為例,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取雙偵查主體制,即司法警察為第一線偵查主體,檢察官則處於補充性的第二線偵查。這意味著警察在大多數案件中負責初步調查與蒐證,檢察官則在必要時介入指導或接手偵查。這種制度設計旨在充分發揮 警察的專業與設備優勢,同時保留檢察官對偵查過程的監督權,以防止權力濫用。
另一方面,韓國在2022年通過法律修正案,大幅縮減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將 直接偵查範圍從六大類的重大犯罪縮減至貪腐及經濟犯罪,其餘皆須移交警方查辦。此舉旨在防止檢察機關權力過大,實現檢警權力的再平衡。
面對詐欺犯罪的快速演變,專家建議強化偵查效率。當前制度已不敷使用,應考慮進行以下檢討與改進:
- 警察與檢察官應同時擁有偵查權,建立「雙偵查權」制度,讓警察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可獨立調查,尤其是在詐欺案件中,能自主調取關鍵資料,縮短案件偵辦時間。
- 派駐檢察官至警察機關,參考廉政署模式,在警察機關內設立駐點檢察官,負責即時核發調取票、拘票等,提高辦案效率,避免因行政流程延誤破案。
- 授權警察自行調取網路歷程與網路流量 透過《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授權,讓警方在偵辦詐欺案件時,可直接調取嫌犯的網路活動紀錄與網路流量,提升對詐欺犯罪的即時反應能力。
台灣的詐欺犯罪不僅對個人財產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已發展成全國性、跨國性的犯罪問題。在網路時代,偵查作為是在與時間賽跑,警方若無法即時取得犯罪跡證,證據將隨時間消逝,導致案件難以偵破。
警方經常面對「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若無足夠的偵查權限,即便掌握線索,也無法迅速行動。
此外,詐欺案件數量龐大,已導致檢察官難以負荷,現行偵查權的分配模式,不僅影響辦案效率,也加重檢察機關的壓力。檢討現行制度、適度調整偵查權配置,讓警察能更有效發揮其打擊犯罪的職能,已是刻不容緩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