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於2020年3月27日,當時男子吳慶文因違停遭曾沛恩廣播攔查,不但未停車,反而連續倒車兩次撞擊巡邏車,再高速逃逸進入狹小巷弄。曾沛恩為阻止逃逸,朝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發誤中車上副駕的楊女,送醫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終最高法院在今年7月維持無罪判決,認定曾沛恩用槍合理、無過失。
死者家屬隨後依《國家賠償法》提告,認為警方用槍逾越比例原則,要求桃園市政府與八德分局賠償。桃園地院一審支持家屬主張,指出曾連開5槍,未顧及車內乘客安危,判市府與警局應賠共748萬1,249元。
不過,高院重新審理後認為,當時吳慶文連續撞擊警車、拒檢逃逸,構成妨害公務現行犯,且狹巷中行駛速度快、四周民宅密集,若不及時制止恐危及他人安全。曾沛恩聽到引擎加速聲後開槍,射擊角度壓低,目標是輪胎而非人。法官認定,曾已無其他替代方式可阻止危險行為,用槍屬「客觀合理標準」下的必要行動。
法院指出,不能以事後結果評價警察當下的決策,若讓員警擔心事後究責,反而可能延誤執法時機、危及社會安全。因此,改判桃園市政府與八德分局免負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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