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嘉義縣陳姓炸雞店老闆主張,今年5月9日深夜11點多,因4歲小孩在店內哭鬧不休,被林姓員工拿麻將牌尺敲打右小腿2下,由於小孩右小腿擦傷,藉此提告求償醫療費用770元,並索賠高達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面對老闆指控,林男對動手打小孩的事實坦承不諱,對醫療費也沒異議,但他認為50萬的「精神賠償」金額實在太誇張,主張合理的金額應該是1萬2000元。
法官審理後認定,4歲孩子被員工打傷,確實造成身體損傷,也因此承受精神上的痛苦,因此老闆要求精神慰撫金因法有據。不過衡量事件的始末、孩子的傷勢、年齡,以及雙方學經歷和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的精神慰撫金金額是4萬元,最終,裁定林男應賠償4萬770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