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夫的說法,事件發生在妻子某次出差返家途中,陳男將車停在萬里靠海的路邊,不顧小美反抗強行撲倒、強吻並性侵得逞。但台北地院民事庭深入調查發現,小美在刑事案件中的證詞根本是「變來變去」,對於案發關鍵細節的描述,一時說「XX只碰到大腿」,後又改口「被侵入得逞」,說法前後矛盾,可信度大打折扣,且陳男在刑事庭已獲判無罪。
最致命的證據是,小美在事發後到提告的期間內,竟持續傳送大量暖心、曖昧的訊息給所謂的加害人陳男,內容充斥著「我很想念你……像以前一樣」、「有你跟我在一起的地方,才有晴天」、「就算不在彼此身邊也知道心是一起的」、「我很心疼你」等親密字句。法官認為這種行為與一般性侵受害者會出現的極度恐懼、厭惡、避之唯恐不及的典型反應完全背道而馳,顯然不合常理。
不僅如此,小美私底下還多次告訴陳男,她跟丈夫的對話完全是「應付」性質,錄音更是迫於無奈。她向陳男保證「會努力讓你沒事」、「盡力讓事情圓滿收尾」,,甚至主動洩漏自己的證詞細節,協助陳男制定抗辯策略。法官認為,小美這些不合常理的「私下運作」,讓她丈夫提出的通話錄音等證據,可信度大為降低,無法證明陳男確有違反她意願的強迫行為。既然人夫無法拿出實質證據證明配偶權被侵害,人夫想透過配偶權求償當然站不住腳,法院最終裁定駁回所有訴求。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