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7 13:02 臺北時間

騎樓停車被開單600元 高雄男抗罰一路敗!逆轉勝關鍵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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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高雄一名男子將機車停在騎樓遭開罰600元,他不服打行政訴訟,直到二審法官認定,禁停告示牌不符規定,才判勝訴,撤銷原處分,圖為示意圖。(翻攝畫面)
高雄一名男子將機車停在騎樓遭開罰600元,他不服打行政訴訟,直到二審法官認定,禁停告示牌不符規定,才判勝訴,撤銷原處分,圖為示意圖。(翻攝畫面)
高雄市一名鐘姓機車騎士去年3月將機車停在住家前騎樓,遭警方以「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為由開罰600元,鐘男不服提告,要求撤銷罰單,一審判敗訴,他不放棄再上訴,高等行政法院發現,現場告示牌少了一條白邊,確實不符合交通標誌法定格式,原裁罰與原判決均有違誤,逆轉改判撤銷罰單。

原告機車停放騎樓 員警開單告發

全案源於去年3月9日下午2點多,鐘男將普通重機停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路段住家前騎樓,警方以該處設有「騎樓人行道禁停車輛違者拖吊」標誌,依法逕行舉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後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裁罰600元。

不服提行政訴訟 主張告示牌不符規定

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他主張現場告示牌雖寫有騎樓禁停字樣,但僅標示左方箭頭,未明確標註禁止範圍距離,且雖然騎樓禁停車輛,但附近民宅騎樓都有停放車輛,何以見得造成民眾往來不便。
鐘男更指出,該標誌為紅底白字,未依規定加上白邊,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不符,依法不應視為「禁止停車標誌」。

警方、交通局都認定違規 一審也判原告敗訴

但鐘男的主張未被一審法院採信,一審認為,騎樓本屬行人通行空間,且告示內容清楚,阿樺停車即屬違規,判決駁回,鐘男再上訴到二審。
高等行政法院重新檢視相關證據發現,高雄市對於機慢車停放騎樓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也就是有禁止停車標誌才可以開罰。

二審改採信原告說法 告示牌確實少一條白邊

二審法官認為,依設置規則,具有禁制效力的告示牌,須符合特定格式,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應為紅底白字「且須有白邊」,才屬依法設置的交通標誌,但比對照片,現場告示牌雖為紅底白字,但未設白邊,已不符法定規格,並非法律上所稱的「禁止停車標誌」。
法官指出,告示牌不具交通標誌的規制效力,就不得援引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開罰,原裁決與原審判決均適用錯誤法規,判決撤銷600元罰單,鐘男抗罰成功。

花了1050元打官司 全由交通局負擔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為了出一口氣,雖然罰單僅600元,但一審訴訟費用300元及上訴審訴訟費750元,共花了1050元,如今勝訴,這筆錢都由高雄市交通局負擔。
更新時間|2026.01.17 13:0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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