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7 17:16 臺北時間

中高院駁回陳政谷、中檢抗告科技監控裁定理由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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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號稱「中台灣賭王」的陳政谷(右)不滿羈押期滿還被法官強制戴上腳鐶,透過律師提出抗告。
號稱「中台灣賭王」的陳政谷(右)不滿羈押期滿還被法官強制戴上腳鐶,透過律師提出抗告。
九州集團博弈教父陳政谷不滿羈押期滿還被法官強制戴上腳鐶,透過律師提出抗告。檢方也認為,防逃強度不足,也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今(17日)裁定駁回檢辯抗告,理由是: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8項及第10項準用第116條之2規定,法官有裁量權得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以下是台中高分院裁定理由全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關於許可停止羈押時應遵守事項規定。於法院依第108條第8項規定為被告限制住居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0項定有明文。查原審係於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及第10項準用第116條之2規定而為本案裁定。辯護人等抗告意旨稱本案並非許可停止羈押,原審應無條件釋放被告,不得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等語,並無可採。
二、原審裁定被告當庭釋放,且自釋放之日起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命其不得接觸證人,定期向警局報到等,已敘明依目前案件進行之程度及卷內事證而衡酌,乃承審之事實審法院基於自有認定裁量之職權行使,且此項裁量、判斷,既經權衡被告之人身自由與國家社會公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於法尚無不合。檢察官抗告意旨雖主張被告有高度逃亡之虞,原審尚應命其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需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應遠離機場、港口、海岸線等語。然被告所涉犯者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原審對被告為上開強制處分,確屬衡量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而為合義務性裁量,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台中高分院九州集團博弈教父陳政谷因案被台中地院裁押9個月,上月17日法定羈押期最後一天,陳被依《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限制住居、定期報到及戴上電子腳鐶科技監控。陳不滿羈押期滿還被法官強制戴上腳鐶,透過律師提出抗告。檢方也認為,防逃強度不足,也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今(17日)裁定駁回檢辯抗告,不得抗告。據悉,該地院承審法官傅可晴已提出調遷苗栗地院申請,提請審議中,7月22日將宣布結果。
更新時間|2025.07.17 17:1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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