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7日晚間8點,一通神祕電話打進某電視台新聞部,來電男子自稱張志輝,以平穩語氣說殺了「情敵」,約記者在桃園中壢採訪,並表示結束後,會向警方自首。

屍體忽轉向 記者驚駭
接電話的記者採訪過白曉燕命案,知道張志輝也曾捲入此案,還是主謀陳進興的妻舅,所以不敢大意,立刻回報主管,並與值班攝影記者驅車趕往中壢,另與桃園警方聯繫說明狀況。
晚間9點多,採訪車抵達中壢觀光夜市附近的指定地點,警方也派出4名刑警駕駛偵防車,埋伏待命。部署完成後,記者致電張志輝,他不僅沒出現,還加碼要求現場要有SNG轉播車,但不架設天線、也不做現場連線,記者聯繫主管後,電視台應允。

不過,SNG車抵達後,張志輝仍舊不肯出面,他告訴記者:「你們車子前後都有警察,我在中壢的酒店上班,知道警察的車牌號碼。」要求更換碰面地點,連續換了3處後,確認附近已經沒有警察,張才在晚間11點多,要求採訪車在內壢一處偏僻空地停下。
記者抵達便見身穿紅色襯衫的張志輝站在黑色轎車旁抽菸,招手示意記者下車,記者上前並問他:「人在哪裡?」張指向駕駛座後方,然後說:「在車上。是我女朋友。」張解釋,在電話裡故意說自己殺死情敵,是因不想透露太多,接著打開後座車門。

門一開,記者就看到身著紅色運動服、戴口罩的女子全身僵硬,頭部歪向車內,一動也不動,車內還飄出異味。張志輝告訴記者,他深愛女朋友,因為懷疑女友移情別戀,才勒死對方,並說:「我得不到的,別人也別想得到!」記者為了安撫他,不斷附和,沒想到這時記者突然全身起雞皮疙瘩,還覺得有人盯著自己看。

此時,張志輝的手機響起,他走到一旁接聽,記者順勢往車內一看,發現原本頭朝車內的屍體,竟轉為面朝車外,而且姿態詭異,讓他毛骨悚然,趕緊默念:「我不是真的認同張志輝,我一定會想辦法讓他接受法律制裁,讓妳瞑目!」
說來也巧,講完電話的張志輝向記者表示願意自首,但只願意找時任刑事警察局長的侯友宜,記者立刻透過主管聯繫刑事局,值班人員依程序聯絡值班的偵九隊,並表示會把狀況轉知侯局長。同一時間,刑事局也通知轄區桃園楊梅分局接手。
稱魂魄受擾 結束周旋
凌晨12點左右,張志輝同意動身前往刑事局,他開著載有屍體的轎車,在2輛採訪車「前後包夾」下往台北移動,但在行經捷運國父紀念館站,即將抵達刑事局時,卻突然加速,超車至採訪車前,情緒不穩地要求記者確認侯友宜在不在局裡?接著把車停在路邊。

因為怕張志輝反悔,記者趕緊請他下車,並買啤酒給他喝,試圖穩定他的情緒。過程中,張不斷強調非常愛女友,拒絕前往刑事局,雙方在路邊僵持將近2小時。
後來,記者突然震驚地告訴張,剛看到一個透明的女性形體,從張志輝的車後座起身、穿出車門向他鞠躬,並說:「你自稱很愛她,卻從桃園載著她的屍體到台北,讓她一路受苦!」
記者說依民間習俗,人剛過世時,還不清楚自己已死,若遺體被頻繁移動,魂魄會感到劇烈痛苦,張志輝聞言便同意前往刑事局。
凌晨2點半,抵達刑事局中庭,張志輝下車打開後車門、親吻女友額頭,然後走進刑事局接受偵訊,結束6個多小時的周旋。
警方調查,張志輝2001年透過在酒店上班的姊姊牽線,認識在同店工作的邱女,交往後同居。張白天在姊姊開的小吃店幫忙,晚上在酒店當少爺,因收入不穩,加上有酒客追求邱女,關係出現摩擦,後來女友搬離同居處,與同事同住桃園楊梅租屋處。
案發當天是張志輝與女友交往3週年紀念日,當天下午,張獨自前往女友住處,但他沒按門鈴,而是翻越圍牆,從窗戶潛入室內,當時邱女獨自在臥室睡覺,由於她有裸睡習慣,張見了色心大起,邱女被吵醒後拒絕,並起身反抗,雙方爆發爭執,張拿起毛巾繞在對方頸部,施力勒緊,邱女失去意識,倒臥床上。

符自首要件 符自首要件
犯案後,張志輝沒有報警,也沒叫救護車,而是在屋內停留了一段時間,確認邱女死亡之後,才替她穿上紅色運動服、戴上口罩,再將屍體搬上黑色轎車後座,之後開車在楊梅、中壢一帶繞行,最後決定仿效犯下白曉燕命案的姊夫陳進興,打電話給電視台,展開後續周旋過程。
由於罪證確鑿,檢方很快依殺人罪將張志輝起訴,並向法院求處死刑,檢方主張,張犯案後載著屍體到處繞,又與媒體長時間接觸,等到案情曝光、警方知道人車位置後,才進入刑事局,所以不應視為自首,最多只算投案。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志輝在司法機關未掌握具體犯案資料前,主動聯絡電視台,表明殺了人,並在警方安排下,到刑事局接受偵訊,可認定為自首,給予減刑,判處無期徒刑;但二審法院認為,張犯案後藉由媒體曝光,再搭配警方介入,不符自首本義,判死刑。全案歷經多次上訴,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張符合自首要件,判他無期徒刑定讞,也為此案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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