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菊告訴本刊,既然創作的起點就是非法的,後續的「繪圖上釉」行為,無論多麼精湛,都只是在侵權行為上疊加新的侵權物。
另外,購買「仿冒坯體」的不可饒恕性。許朝宗親簽親筆承認購買的是「仿冒坯體」,此為本案的關鍵證據。這證明他利用的創作基礎本身,即是非法複製的侵權物。如同竊取他人畫作,再於其上題字,不能因題字具有獨創性,就使偷竊行為變得合法。在著作權法上,利用侵權基礎物所完成的加工,其合法性與衍生創作的要件自始不成立。

此外,邱建清「美女系列」的獨創性精髓,在於其形態、比例與姿態結構。許朝宗的「繪釉與燒造」貢獻,即便被承認,也僅是在作品的表面層次進行增添。這種表層的貢獻,絕不足以「稀釋」或「掩蓋」其對核心獨創性形態(坯體)的非法重製。
許菊強調,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創作的實質核心表達,形態上的重製已是本案最重大的侵權事實,任何衍生的辯詞均無法改變此鐵證。
許菊指出,許朝宗的行為不構成合法的「衍生創作」,而是對他人原著作的重製與非法利用。這個辯詞只是他企圖以「技術貢獻」來混淆「法律責任」,完全是法律及事實的惡意謬辯。

邱建清、許菊皆強調,文化部與工藝中心依法啟動調查與撤銷,是基於法律義務與捍衛公共利益,而非介入私人情感糾紛。許朝宗的任何辯解,皆已在「親筆承認書」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核心爭論點,在於國家機關是否願意履行「誠信原則」、「查證義務」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法定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