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13:28 臺北時間

助理費是立委實質補助 高虹安貪污無罪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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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在立委任內貪污助理費案,今(16日)宣判出現重大逆轉,判高虹安貪污無罪。(本刊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在立委任內貪污助理費案,今(16日)宣判出現重大逆轉,判高虹安貪污無罪。(本刊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在立委任內貪污助理費案,去年7月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並由內政部予以停職。全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今(16日)宣判出現重大逆轉,判高虹安貪污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高院合議庭認定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的助理費性質上屬於對立委的「實質補助」,並非公款,立委可「彈性勻用」,因此不構成貪污。
針對一審認定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二審合議庭改判無罪,二審判決的核心理由在於對「立法院公費助理經費」法律性質的重新定義。高院合議庭引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指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判決理由指出,法規明定預算編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為統籌單位,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高院強調,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上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財力不足的費用。過去這筆款項是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後來雖因稅務問題改撥入助理個人帳戶,但其「補助費」的性質並未改變。
合議庭進一步調查立法院歷年薪資發放明細發現,不論立委聘請多少助理,絕大多數立委都會將編列的42萬4,360元預算「領滿」。數據顯示,立委普遍認知該筆經費即是「實質補助」。
此外,檢方指控高虹安詐得46萬餘元,經扣除助理實際應得款項後,高虹安被控實際支配金額約11萬6,514元。高院認為,高虹安提出證據顯示,她另行支付私聘助理李忠庭約人民幣2萬1,000元(約台幣9至10萬元)及助理蔡維庭6萬元。合議庭認為,高虹安用於公務相關的私聘助理支出,已經超過檢方指控的所謂「貪污所得」,因此採信高虹安辯詞,認定她缺乏詐取財物的主觀犯意,不構成貪污。
高虹安雖貪污獲判無罪,但高院仍認定高虹安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合議庭指出,高虹安在招聘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時,雙方約定的薪資條件並非「核薪8萬,請你捐1萬做公積金」,而是實際上約定薪資為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這種「約定較低、申報較高」的行為,導致立法院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上,因此除陳昱愷外,高虹安與相關助理均構成偽造文書罪。
本案二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針對今日判決,檢察官仍可上訴,被告則不得上訴。
更新時間|2025.12.16 16:1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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