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彩萱、劉若琳身為專業保母,自2023年9月起照護未滿2歲的剴剴,卻長期以毆打、辱罵、綑綁四肢、遮蔽雙眼等方式凌虐,甚至命剴剴僅著尿布罰站、躺臥地面雙腳抬高頂門,並以冷水洗澡、餵食泥狀隔夜飯菜或燒焦食物。劉若琳則在劉彩萱不在場或洗澡時,負責執行、看管與監督。2023年12月23日晚間,剴剴出現嘔吐、活動力下降情形,送醫搶救後,仍於隔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不治。
二審認定,一審對事實與證據的認定並未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合議庭痛批,劉彩萱見剴剴無家屬探視、主管機關監督失靈,竟利用權力支配關係,在幼童毫無反抗能力、難以求援的處境下,反覆、密集施以非人道凌虐,手段多樣且惡劣,甚至將凌虐照片傳送給妹妹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心得」,夾雜嘲弄與辱罵,從中獲得滿足,顯見姊妹犯行非一時失控。
量刑部分,高院強調,剴剴未滿2歲,身心高度依附成年人,卻在生命最後3個月於飢餓、寒冷、綑綁與毆打中度過,承受非常人所能忍受的痛苦,最終被剝奪生命權,後果不可回復。依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作不利於被告的量刑評價。合議庭認為,劉彩萱雖具一定社會復歸可能性,但無法動搖無期徒刑之責任刑上限;劉若琳參與程度較低,責任刑上限較低,量處18年亦屬妥適。
高院駁回檢察官與被告雙方對量刑的爭執,並認一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在證據調查與訴訟指揮上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由於2名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二審認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今裁定自2月1日起延押2個月。本案仍可上訴。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黃怡菁、受命法官文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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