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妻子2016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不過孩子出生以後,男子性情大變,只要老婆拒絕行房、或是不順他的意,就會以精神言語、肢體暴力來對待妻子。
妻子指控,丈夫稱性行為是夫妻義務,藉此強迫與他發生關係,甚至連自己重感冒時也不放過,還規定如果待在房間,就要換上性感衣物,甚至某次拒絕求歡,被丈夫丟包在火車站,種種行為令妻子感到心灰意冷,最終決定上法院訴請離婚。
男子則表示,對於妻子的說法無話可說,直言生活中不僅性方面壓抑的問題,還有妻子不願工作、拒絕溝通,甚至就連他罹患憂鬱症,都被對方嘲笑,最終才會有肢體暴力的情況發生,且已知道自己做錯,盼可以用諮商的方式來解決,而非離婚。
對此,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2人的婚姻已無回復的希望,且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理由,其離婚事由可以歸責於男子,因此判准離婚,2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由妻子擔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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